李月虎被非法庭审 律师和本人辩护无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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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圆明网】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,湖北省公安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月虎非法庭审,庭审历时两个小时,两位律师为李月虎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,证明公诉人的“证据”不真实、无效;李月虎也清晰表示自己无罪。家人震撼,底气十足的表示,李月虎一天不回家,定会去要人。

整个庭辩过程中,全场静静地听律师和李月虎的发言,没有被打断的现象。最后李月虎说:我无罪,请法官无罪释放我。庭辩至十二点钟休庭,择日宣判。休庭后律师立即与法官沟通,向法官表达了无罪释放当事人李月虎的意见。法官表示会考虑律师的意见。

法轮功学员李月虎,男,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,今年五十岁,住公安县车赢社区,靠种菜为生。他的妻子38岁时,死于肺癌晚期,他独自抚养当年年仅十三岁的女儿,直到完成学业参加工作。近十多年来,李月虎一直与母亲住在一套简陋的平房里,母子相依为命,母亲现已八十高龄。他们家门前一条泥土路,经机车碾轧得大坑小洼,非常难走,李月虎坚持义务修路三年,感动了邻里乡亲,大伙商量各自把自家门前铺上水泥,彻底解决了行路难的问题。

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夜十点三十分,李月虎因携带法轮功真相资料,被公安县章田寺乡派出所非法拘留,七月二十二日被转刑拘;八月一日被公安县检察院批捕;九月六日被检察院非法起诉至公安县法院,九月九日法院立案。法院原定于十月十六日开庭,后因故取消。再次通知十一月二十二日开庭,事先告知只允许三个亲属旁听。

李月虎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公安县看守所,至今已四个多月了,期间母亲请了两名维权律师,律师四次会见他。律师并与法官进行过一次较长时间的沟通。

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,公安县法院有两个案件开庭,第一个是吸毒案,接下来就是构陷李月虎的冤案。李月虎被关押的看守所与法院在一个小街区,上午八点十分,四辆黑色、一辆白色大型警车从法院驶出。随即开始布控大量警车,黑衣警察及便衣在法院周围,八点三十分,警车的嚎叫声从看守所传出,一直到法院后才停止。

二十二日上午,法院门前密集的警车、警察

九点五十三分,警车又从法院嚎叫到看守所停止。此时警车警力依然没有撤去,还在法院对面的医院内布控警察及便衣,并将警车开到医院院子里,对着医院侧门以监控出入人员。医院后门是院内所有车辆驶出必经之路,后门处有专门警察巡逻,几辆警车一直停在那里。

李月虎案于十点钟开始审理,法院允许他的三位亲属(母亲、姑姑、哥哥)进去。亲人看到李月虎被戴脚镣、手铐,由两个法警押着站在法庭里,法官见后说:坐下,法警于是让他坐下。

参加庭审的有审判长兼审判员杜家峰、公诉人李志华、书记员杜小曼,两个陪审员刘金斌(音)、刘华。因有一位武汉律师,因此武汉司法局一个女领导到庭(监听属下律师);荆州政法委来了四个男子(插手案件,干预司法公正)。在可容纳两百人且扩音设备良好的法庭里开庭,也没允许自由旁听。但律师进入法庭过程,一路礼遇,没受阻拦。

庭辩中,律师首先大声提出:“请审判长解除我当事人的械具!”审判长立即应允:“可以。”法警随即给打开了李月虎的脚镣、手铐,这时只有一个法警坐在他旁边,另一名在法庭走动。经过两轮的辩论,法官未打断律师辩护。律师辩护说:李月虎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,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,而且没有证据、证人。法轮功在中国合法,持有法轮功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
当律师指问公诉人:“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”时,公诉人说:国家定好了,这个就不讨论了,并搬出两高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。李月虎自辩说:两高解释违法、违宪、越权,没有效法律。

李月虎为自己做了长时间的口头无罪自辩,语速中速,口齿清晰,字字有力。他讲中国政府定的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(注:中共是真正的邪教),新闻出版总署五十号令已解除对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,修炼法轮功合法,拥有法轮功资料合法,我没有犯罪;我现在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,每天两个小时值班时,我很犯困,但炼功就不犯困,我就一直坚持炼功。

李月虎对公诉人起诉条款进行了有力的反驳。律师与李月虎不时地提醒书记员随时记下:“此条是诬告陷害、为无效证据。”

李月虎反问公诉人:公诉人说我沿途发给人二百零四份,我骑着摩托车一直在马路上往前走,我是怎样发给不在马路上的人群手里的?我持有一百零二份法轮功资料,怎么变成六百多份了?我家里的书是我自己读的,危害谁了?抄我家的物品没经我当面清点,这是符合哪条法律?

公诉人提出有证人现场作证,从十二个人脸堆里辨认出是李月虎给他们宣传了法轮功并发了资料,律师驳斥到:夜晚十点多钟了,证人怎么能看的清我当事人的脸?并且事后能从人脸堆里辨认出来?显然是假的。又质问公诉人:你这个证据是在哪里取的证?公诉人回答是在派出所取的。律师驳斥到,既然是现场取证就应该是在案发现场,为什么带到派出所再取证,明显不真实,不是有效证据。

律师又问李月虎:法庭昨天通知你今天开庭的事没有?李月虎答:没通知。律师指出法院违规,应该提前一天告知我的当事人。最后律师陈述:公诉人没提到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实施,没有证据证人,又无原物出示,信仰法轮功合法,我的当事人没有犯罪,应该无罪释放。庭审笔录当时打印出来,共有十多页,律师签了字,李月虎表示,这么多,一时看不完记的是什么,因此拒绝签字。

整个庭审过程,公诉人态度还好,中午十二点时,审判长宣布休庭,择日宣判。

在此希望法官秉持良知正义,维护法律公正,立即释放无罪好人李月虎回家,他的老母亲及亲人听了两位律师精彩的无罪辩护,很震撼,已是底气十足,李月虎一天不回家,亲人定会去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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